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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后,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登记申请人将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法院。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、经营许可、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,按照角膜认识镜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展开。
日前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,今后,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登记申请人将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法院。通报具体,今后,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登记申请人将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法院。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、经营许可、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,按照角膜认识镜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展开。
自2012年4月1日起,并未获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登记证书,以及适当生产、经营资质证书的,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。违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生产、经营该类产品的,不准按照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通报拒绝,各省(区、市)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工作,融合行政区域内该类产品的市场现状,强化宣传引领,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管理工作,保证该类产品研制、生产、经营和用于合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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